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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2民初8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陈吉库与吉林省朗町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吉库,吉林省朗町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八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02民初869号原告:陈吉库,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吉林省朗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南岭大街40号。法定代表人:李岩峰,董事长。原告陈吉库与被告吉林省朗町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吉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吉林省朗町商贸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应聘到被告单位做防损员工作,被告从2015年10月至2016年2月,一直都没有给原告开工资。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工资,被告仅于2016年2月5日开了一个月的工资2200元,余下4个月工资没有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工资,被告均以种种不正当的理由不予开支。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4个月工资共计79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吉林省朗町商贸有限公司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陈吉库于2015年4月1日入职到被告吉林省朗町商贸有限公司做防损员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于2016年2月27日给原告出具《欠员工工资单》一份,证明自2015年10月至2016年2月间共欠原告工资7900元未付,该证明加盖被告单位公章并有该公司法人签字予以确认。原告于2016年3月10日向长春市南关区劳动争议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于同日出具长南劳人仲不字【2016】第3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决定不予受理。原告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拖欠工资79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间形成劳动关系,双方应按法律规定及约定行使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义务。被告拖欠原告4个月工资未付,有《欠员工工资单》予以证明,应承担支付工资的法律责任,原告的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四十七、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吉林省朗町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即向原告陈吉库支付拖欠工资人民币共计7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指定行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吉林省朗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垫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 爽代理审判员 曲 刚人民陪审员 孙晓晶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丁文怡注:本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期限为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