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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8601行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朱尧森、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湖大队、杭州市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尧森,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湖大队,杭州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8601行初71号原告朱尧森,男,汉族,1962年3月9日出生,住杭州市拱墅区。被告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湖大队,住杭州市西湖区曙光路81号。法定代表人张汉春,大队长。委托代理人何加伟、祝慧明,该大队民警。被告杭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杭州市环城北路318号。法定代表人张鸿铭,市长。委托代理人谭王英、周杉杉,该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尧森诉被告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湖大队道路行政处罚、杭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尧森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何 淼代理审判员  郭剑霞代理审判员  毛林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丹华?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