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22民初9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922民初966号原告杨某某,男,生于1971年8月11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太乙镇居民。被告徐某某,女,生于1974年1月24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太乙镇居民。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1993年下年我与徐某某经人介绍相识。1994年12月7日,我们在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5年8月15日生育一女杨某甲。因被告徐某某外出长期不归,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我与徐某某离婚;2.夫妻财产归由女儿继承。被告徐某某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徐某某于1993年下年经人介绍相识,1994年12月7日在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5年8月15日生育一女杨某甲。诉讼中,原告杨某某陈述的夫妻共同财产有:射洪县太和镇城南太中宿舍门面、丰田牌小轿车一辆。2016年3月23日,原告杨某某诉至本院,要求按上述请求判决。诉讼中,因被告徐某某下落不明,本院依法于2016年3月23日向被告徐某某送达了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现公告逾期,被告徐某某仍未到庭应诉。上述事实,有原告杨某某、被告徐某某、杨某甲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户籍证明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太乙镇千樟坝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徐某某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且原告杨某某亦未提交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的相关证据,故对原告杨某某要求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 彪人民陪审员 刘晓东人民陪审员 李俊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