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82民初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82民初371号原告:刘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按规定减收为13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廖传英审 判 员 闵汉中人民陪审员 毛焰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黄诺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