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2民初180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03
案件名称
洛阳市国奥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诉北京通煤盛昌燃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市国奥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北京通煤盛昌燃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18082号原告洛阳市国奥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洛新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西林,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梁洪,河南永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通煤盛昌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工业开发区漷兴一街534号。法定代表人韩文建,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国奥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奥公司)诉被告北京通煤盛昌燃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国奥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国奥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市国奥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百三十元,由原告洛阳市国奥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刘 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佳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