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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民终18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李蕴、史应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蕴,史应春,李国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民终18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蕴,女,汉族,1966年11月3日生,住周口市川汇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应春,(又名史迎春),男,汉族,1971年12月10日生,住周口市川汇区。委托代理人李咏,女,汉族,1971年2月21日生,住址同上。原审被告李国政,男,汉族,1969年5月12日生,现羁押于河南省郑州监狱。上诉人李蕴因与被上诉人史应春、原审被告李国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川汇区人民法院(2016)豫1602民初1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蕴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蕴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蕴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李蕴负担。审判长  李俊华审判员  宋诗永审判员  金 薇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秋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