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81执异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异议人(被执行人)佳木斯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佳木斯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81执异9号异议人(被执行人)佳木斯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牟国有。委托代理人张春辉。委托代理人杜桂兰。申请执行人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增生。委托代理人孙其安。本院在执行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宿迁公司)与佳木斯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万基公司在红兴隆管理局二九一农场通江小区综合楼16户商服及26套住宅,万基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30日进行了执行异议听证,申请人宿迁公司代理人孙其安、异议人万基公司代理人张春辉、杜桂兰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万基公司称,农垦中级法院查封的在万基公司名下二九一农场通江小区综合楼部分房屋,其中有5户已销售,有11户已抵偿工程款,请求法院终止执行,并解除查封。申请执行人宿迁公司述称,万基公司销售的5户房屋和用11户房屋抵偿工程款的行为,因我方在查封房屋前去登记机关调查,无任何登记,因此这些买卖合同未到房产部门登记,我公司不予认可。为支持其主张,异议人万基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住宅安置明细表1份。证明法院查封房屋中有11户抵偿工程款,5户已销售。申请执行人宿迁公司认为万基公司抵帐和销售的房屋未到房产部门登记,不予认可。申请人宿迁公司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宿迁公司与万基公司达成的协议书1份。证明万基公司承诺在宿迁公司债务未清偿完以前,万基公司在二九一通江小区项目所有资产里不得处理其他任何债务,万基公司本案以外的债务诉讼不得涉及到此项目资产。异议人万基公司认为,用11户房屋抵偿工程款和销售5户房屋的事实发生在此协议签订之前,并没有违反协议中的承诺。本院查明,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佳木斯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忠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作出〔2015〕垦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万基公司给付原告宿迁公司工程款、分包管理费、借款及利息合计11,475,49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月11日作出(2015)垦执字第63号执行裁定,查封二九一农场通江小区16户商服及26套住宅。本院认为,在执行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佳木斯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封的万基公司二九一农场通江小区综合楼的部分房屋,系登记在被执行人万基公司名下,是万基公司的财产。而万基公司用来抵偿工程款的11户房屋和已销售的5户房屋,因没有到房产部门办理登记,所以上述16户房屋的权属并没有发生变化,仍是万基公司的财产,本院的查封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万基公司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万基公司的异议申请。当事人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谢恩良审判员 孙丽娟审判员 李贺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立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