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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02民初1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03

案件名称

李雪瑞诉李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瑞,李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1002民初1502号原告李雪瑞,女,1991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尧都区。被告李哲,男,汉族,工作单位临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北城大队三中队。原告李雪瑞与被告李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惠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雪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5年9月8日向原告借款15000元,承诺三个月内归还,但至今仅仅归还了3500元,剩余11500元未归还。故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1500元。原告提供的证据:1、欠条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2、照片9张、光盘一张,证明被告借款的事实及向原告归还过3500元的事实。被告李哲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8日,被告李哲向原告李雪瑞借款15000元,承诺3个月内归还,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据一份。借款到期后被告陆续归还原告3500元,剩余11500元一直未付,原告为此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归还剩余借款。由于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致法庭调解无法进行,以上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元的事实,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据及原告提供的电话录音光盘为凭,确系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承认被告已归还3500元,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自己的权利,对于剩余借款被告应予以归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哲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李雪瑞11500元。如果被告李哲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元,减半收取43.5元,由被告李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惠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闫洁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