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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02执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漳州市新欣木业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新欣木业有限公司,黄亚端,黄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02执388号申请执行人:原告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漳州市新欣木业有限公司(下称新欣公司),住所地华安县。被执行人:黄亚端,女,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黄志平,男,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原告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市新欣木业有限公司、被告黄亚端、被告黄志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5)芗民初字第46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03月0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3月0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暂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闽0602执38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清标代理审判员  沈志兴代理审判员  张雨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清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