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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11民初9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江西宏熙实业有限公司与乐云华、南昌圣光照明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宏熙实业有限公司,乐云华,南昌圣光照明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11民初932号原告:江西宏熙实业有限公司,所在地南昌市东湖区四纬路29号。法定代表人:胡月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耀明,江西启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程,江西启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乐云华,男,汉族,1964年6月15日生,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被告:南昌圣光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解放西路999号香江商贸中心B区香江中路13号。法定代表人:乐云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宏熙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乐云华、南昌圣光照明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宏熙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的其他财产,并由担保人张和庚提供坐落于南昌市新建区室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宏熙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乐云华、南昌圣光照明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乐云华、南昌圣光照明有限公司价值相应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张和庚提供坐落于南昌市新建区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范友子代理审判员  黄 丹人民陪审员  沈文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