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9刑初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沈某某出售出入境证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出售出入境证件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9刑初36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某某,女,198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嘉兴市,暂住本市闸北区。辩护人包更生、张皓,上海皓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诉刑诉〔2016〕2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出售出入境证件罪,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某及其辩护人包更生、张皓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沈某某与李鉴开(另案处理)于2015年11月,合谋帮助菲律宾籍人员REGINOTIBAY(中文名:兰居德)虚构就业单位并申请外国人就业类居留许可,从中非法获利。后由李鉴开伪造兰居德系墨山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员工的相关材料,同时指使他人陪同兰居德至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和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办理外国人就业类居留许可。事后,被告人沈某某和李鉴开分别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元、12,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沈某某已将上述违法所得退还给于某某。被告人沈某某于2016年3月1日被公安人员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某、于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同案关系人兰居德、李鉴开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调取的兰居德申请外国人就业证的登记表、劳动合同、个人简历等材料、银行转账记录、出具的《工作情况》,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及三门县公安局健跳边防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与他人结伙,出售出入境证件,其行为已构成出售出入境证件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出售出入境证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沈某某由其家属帮助预缴了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国家国(边)境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某某犯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卞 飙审 判 员 马翠华人民陪审员 张建国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条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