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3民初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唐聪与杨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3民初592号原告唐某,女,199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安县。委托代理人缪远黎,江安县北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男,199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江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6年6月27日以已与被告杨某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尤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