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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91民初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珠海众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凌东子、于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众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凌东子,于洋,李彦,吴志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91民初300号原告珠海众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江红。委托代理人陈明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被告凌东子,女,汉族,户籍地广东省信宜市,现住珠海市香洲区。委托代理人黎鹏,广东维克胜律师事务律师。被告于洋,男,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公民身份号码:×××4234。委托代理人黎鹏,广东维克胜律师事务律师。被告李彦,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被告吴志华,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众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凌东子、于洋、李彦、吴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其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众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人民币7440元,由原告珠海众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伟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颖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