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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1执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上海徐汇昂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严俊、顾伟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徐汇昂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严俊,顾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1执581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沪0101执58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徐汇昂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娄健颖被执行人严俊,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顾伟,男,1975年3月16日出生,住上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沪杨证执行字185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欠款人民币9,602,5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证券、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沪杨证执行字185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顾剑东审判员  吴 刚审判员  吴昊罡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姜文栋审判长  顾剑东审判员  吴 刚审判员  吴昊罡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姜文栋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