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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2民初16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庆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庆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2民初1684号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田永云,总经理。被告李庆,女,汉族,1980年2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庆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通知原告在七日内交纳诉讼费,现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以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章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