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1执1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曾某某与被执行人昆明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某某,昆明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1执1486号申请执行人:曾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昆明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官渡区。法定代表人:李某。申请执行人曾某某与被执行人昆明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昆明市官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的官劳人仲字〔2015〕第12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曾某某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329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昆明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官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官劳人仲字〔2015〕第123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蔡学良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海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