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1民初3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张伟诉郝德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郝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3120号原告:张伟,男,196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郝德军,男,197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诉被告郝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查封郝德军所有的房产,或保全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郝德军所有的座落于合肥市新站区房产。二、查封原告张伟所有的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