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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30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赵亚亚与曲笑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亚亚,曲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30执77号申请执行人赵亚亚。被执行人曲笑。申请人赵亚亚与被执行人曲笑健康权纠纷一案,凤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初字第001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人于2016年5月10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34943.58元、诉讼费76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承担执行费435元。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限被执行人按时履行义务。2016年6月28日被执行人向本院交纳案件款15712.58元,承担执行费435元,并承诺从2016年7月开始每月支付1100元,直至案件款全部付清。申请人表示同意,并于2016年6月30日领取案件款15712.58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初字第001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门延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扶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