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1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张某甲犯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21刑初179号公诉机关临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乳名燕伟,于安徽省临泉县,无业。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11月9日到临泉县公安局投案,当日被刑事拘留,11月18日经临泉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2月21日被临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4月2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临泉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6]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被告人张某甲与吕某甲(已判)准备在高塘乡杨庙集上进行房屋开发,与街上居民吕某甲协商未果。2014年5月份以后,吕某丁欲自己建造房屋,被告人张某甲与吕某甲多次阻挠吕某丁家建房。2014年5月24日,被告人张某甲与吕某甲到吕某丁家,以不让吕某丁建房为由向吕某丁索要人民币五万元。2014年7月8日,被告人张某甲与吕某甲等人一起到吕某丁建房处,阻止吕某丁家建房,与吕某丁家人发生争吵。后吕某丁向公安机关告发,被告人张某甲怕事情闹大,便不再参与该事。另查明,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吕某丁达成调解协议。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书证临泉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临泉县高塘乡杨庙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临泉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调解协议、撤诉申请书、收条、前科证明、户籍证明、建房审批表及建设规划许可证,证人吕某甲、吕某乙、吕某丙、冯某、张某乙、李某、屈某甲、屈某乙的证言,被害人吕某丁的陈述等证据,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轻微暴力、言语威胁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甲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且案发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予以减轻处罚;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积极缴纳罚金,予以从轻处罚。经社区评估机构评估,对其适用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适用缓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丽代理审判员 赵俊芳人民陪审员 韦士义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锐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