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民终20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市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呼和浩特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民终20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呼和浩特市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石西路养鱼池东巷。法定代表人王香立,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呼和浩特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锡林南路甲23号。法定代表人王海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廉小平,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呼和浩特市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呼和浩特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16)内0104民初763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呼和浩特市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呼和浩特市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呼和浩特市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上诉人已预交)依法退还上诉人呼和浩特市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段 惠 智审 判 员 吴 芳代理审判员 额日德尼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雅 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