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民申2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姚扣芬与贾荣富、贾越宏等返还原物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贾荣富,贾越宏,姚扣芬,贾小金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20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贾荣富。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贾越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姚扣芬。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贾小金,农民。再审申请人贾荣富、贾越宏因与被申请人姚扣芬、贾小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镇民终字第01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贾荣富、贾越宏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判决驳回姚扣芬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姚扣芬承担。理由为:1、贾荣富于1981年自筹资金建涉案房屋并办理了宅基地使用权证,证明该房屋属于贾荣富、贾越宏所有,并由贾越宏居住使用,姚扣芬无权要求贾荣富返还。2、法律明确禁止私自买卖、出租或转让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禁止农村村民将宅基地上的自建住宅向本集体经济组��之外的成员出售或转让,贾小金将涉案房屋向不属于该村村民的王炳文出售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应认定无效。3、1993年3月1日,贾荣富与贾小金签订租房协议,将涉案房屋租给贾小金使用,协议载明贾小金没有任何权利转让和买卖,后贾荣富与贾小金于2014年1月8日签订返还协议。贾小金没有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无权处置房屋,在贾荣富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擅自卖给王炳文不符合法律规定。4、扬中的房屋、宅基地与贾荣富无关。5、贾小金并非将涉案房屋卖给王炳文,而是转租,其与王炳文的两份房屋买卖合同都不是贾小金签名,贾小金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王炳文死亡后房屋一直由贾小金占有,现合同到期,贾小金已经返还给贾荣富。王炳文的遗嘱不是王炳文所写,也没有公证处公证,是姚扣芬伪造的。而且王炳文与贾小金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王炳文的所谓遗嘱也属无效。6、买卖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非法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院认为,贾荣富、贾越宏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根据前案已生效法律文书的认定,贾荣富于1999年已经搬迁至扬中市生活,涉案房屋一直由贾小金占有使用,贾荣富对贾小金将涉案房屋出售给王炳文的事实是明知且不持异议的。虽然王炳文与姚扣芬不是涉案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能取得相关宅基地使用权,但房屋作为私有财产,所有权人可以依法处分,王炳文在与贾小金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并支付相应对价后,该房屋的价值即由王炳文享有,王炳文又以遗嘱形式将房屋赠与姚扣芬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姚扣芬虽无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但通过遗嘱继承的方式取得了涉案房屋的相关权利,有权占有该房屋并排除他人占有��原审法院认定贾荣富、贾越宏应将涉案房屋退还给姚扣芬并无不当。综上,贾荣富、贾越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贾荣富、贾越宏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汤茂仁代理审判员 刘 莉代理审判员 宋 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一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