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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执13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魏琼与西安浩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琼,西安浩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执1396-1号申请执行人魏琼。被执行人西安浩华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琼与被执行人西安浩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6)陕0112民初2750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魏琼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14190.41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西安浩华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执行回案件款114913.41元,并已向申请执行人魏琼发还,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2民初2750号民事调解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石东彦执行员  张春宁执行员  陈 元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