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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9执1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孙希来与高见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希来,高见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9执1120号申请执行人:孙希来,男,1957年11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临沭街道孙岭村346号。公民身份号码:372833195711014214。被执行人:高见峰,居民。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孙希来与高见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329民初15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勤花审判员  姚 宇审判员  李 森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文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