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9执1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孙希来与高见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希来,高见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9执1120号申请执行人:孙希来,男,1957年11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临沭街道孙岭村346号。公民身份号码:372833195711014214。被执行人:高见峰,居民。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孙希来与高见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329民初15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勤花审判员 姚 宇审判员 李 森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文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