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执84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王丽敏、李学民等与柴志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敏,李学民,柴志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8423号申请执行人王丽敏,联系方式。申请执行人李学民,联系方式。被执行人柴志君,王丽敏等申请柴志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倴民初字第230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丽敏、李学民于2016-5-25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执842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习学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汪俊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