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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03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段小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03执273号被执行人段小平,男,汉族,1975年7月16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的(2015)顺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段小平未按期缴纳罚金,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5月4日移送本院立案庭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致使本案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顺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中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娄 辉审判员 张 伟审判员 蔡剑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谷旷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