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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民终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广西南宁市迪斯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市迪斯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西大分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西南宁市迪斯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市迪斯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西大分公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民终8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南宁市迪斯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银海大道85号1-3层。法定代表人:魏获钦,总经理。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南宁市迪斯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西大分公司(以下简称迪斯迪西大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鲁班路46-5号三楼。法定代表人:陈继华,总经理。两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何石,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委托代理人:陆琴敏,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律师。上诉人广西南宁市迪斯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斯迪公司)、上诉人广西南宁市迪斯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西大分公司(以下简称迪斯迪西大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市民三初字第6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捷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李成渝、覃岚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陈雪娇担任记录。迪斯迪公司及迪斯迪西大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石和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委托代理人陆琴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因迪斯迪公司及迪斯迪西大分公司申请庭外和解扣除审限一个月。在本案审理期间,迪斯迪公司及迪斯迪西大分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迪斯迪公司及迪斯迪西大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西南宁市迪斯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市迪斯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西大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广西南宁市迪斯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市迪斯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西大分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广西南宁市迪斯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市迪斯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西大分公司负担25元,余下部分由本院退还给上述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捷代理审判员  李成渝代理审判员  覃 岚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雪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