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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9执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张建康与高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康,高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9执400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康。被执行人高磊。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建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依职权查明被执行人高磊无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该案符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15)大邑民初字第2853号所确定事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新情况出现后,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世伟审判员  米可洪审判员  吴 清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绍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