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81执7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齐东发与张百全、章勇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东发,张百全,章勇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81执736号申请人:齐东发。被执行人:张百全。被执行人:章勇刚。申请人齐东发与被执行人张百全、章勇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城市人民法院(2015)桐民一初字第0253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百全、章勇刚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向东审判员 甘少林审判员 齐 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媛媛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5.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