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81执9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莫万军与杨妞、张存山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万军,杨妞,张存山,牛新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81执965号申请人莫万军,男,1992年5月14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执行人杨妞(张艳),女,1994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执行人张存山,男,1967年9月29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执行人牛新香,女,1968年12月3日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妞(张艳)、张存山、牛新香履行判决义务,被执行人杨妞(张艳)、张存山、牛新香已经履行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保红审判员 王永青审判员 彭国喜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世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