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581执9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莫万军与杨妞、张存山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万军,杨妞,张存山,牛新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81执965号申请人莫万军,男,1992年5月14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执行人杨妞(张艳),女,1994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执行人张存山,男,1967年9月29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执行人牛新香,女,1968年12月3日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妞(张艳)、张存山、牛新香履行判决义务,被执行人杨妞(张艳)、张存山、牛新香已经履行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保红审判员  王永青审判员  彭国喜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世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