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5执6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武汉市江夏区复兴寺建材运营部、朱协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江夏区复兴寺建材运营部,朱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6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复兴寺建材运营部,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金口街南岸村103号。经营者王建雄,男,196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朱协平,男,1968年2月7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复兴寺建材运营部与被执行人朱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外出打工下落不明,2016年4月25日将被执行人朱协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30日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于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闵运桥审判员 高问文审判员 袁宪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