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4民初2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原告熊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2114号原告熊某,男,汉族,住靖边县。被告王某,男,汉族,住靖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熊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熊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崔光全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贺新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