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3民初3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赵某与林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林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3553号原告:赵某,女,198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被告:林某,男,198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赵某与被告林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会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会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