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82民初5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高亚利与沁阳市鸿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亚利,沁阳市鸿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82民初512-1号原告高亚利,女,197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勾保公,河南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翟青,沁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沁阳市鸿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法定代表人张松,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幸梅、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迎军,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受理原告高亚利诉被告沁阳市鸿丰置业有限公司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高亚利于2016年6月30日以双方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亚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8元,减半收取149元,由原告高亚利负担。审 判 长 樊梅翠审 判 员 聂卓文代理审判员 张小娇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姣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