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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2执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山东壳牌石油有限公司与东营市东孚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壳牌石油有限公司,东营市东孚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02执字第52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壳牌石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纬二路51号山东商会大厦A座27层。组织机构代码56671184-8。法定代表人许元晨,董事长。被执行人东营市东孚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府前街154号。组织机构代码67680765-6。法定代表人商沿海,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壳牌石油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营市东孚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3000000元及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利息,可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仲裁委员会(2015)津仲裁字第96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寿军审判员  孙庆水审判员  刘建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