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05执12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铜陵市明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郑世新、泾县南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市明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郑世新,泾县南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汪正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1235-2号申请人:铜陵市明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叶明道,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郑世新,女,汉族,1968年3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泾县南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泾县。法定代表人:汪正鹏,负责人。被执行人:汪正鹏,男,汉族,1968年7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申请人铜陵市明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世新、泾县南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汪正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705民初19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郑世新、泾县南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汪正鹏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郑世新、泾县南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汪正鹏名下财产8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兵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