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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200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王一×与王二×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一×,王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0018号申请执行人王一×,学生。法定代理人张××(申请执行人之母),天津空港白云酒店职员。被执行人王二×,无职业。本院在执行王一×与王二×(2014)滨塘民初字第6106号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滨塘民初字第6106号民事判决(自2015年4月至2015年11月的抚养费,计48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德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