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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民申10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河北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申诉申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北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河北铁建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民申103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北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周锦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保华,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丽媛,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铁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站前街**号。法定代表人:任志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文艳,河北诚和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齐晓霞,河北诚和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河北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邦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北铁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建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5)四中民终字第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联邦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本案程序错误,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原审判决没有查清被申请人“停产停业职工情况”,被申请人拒不提交该部分证据,申请人通过查询工商档案,发现河北铁建工程有限公司冀铁银硕管业厂(以下简称管业厂)已经于2013年12月5日注销,原审法院却判决申请人按每月228000元继续给付停产停业职工工资补助费。注销是一个企业主体的主动行为,被申请人显然明知,却故意隐瞒真相,通过虚构事实骗取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裁判。(三)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被申请人主张的停产停业职工工资补助费证据不足,数额过大。2.申请人已划出“祥云国际”项目中80亩土地,依据《河北铁建冀铁银硕管业厂拆迁补偿及产权置换协议》(以下简称《拆迁协议》)的约定,无需再交付产权调换的写字楼。管业厂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人是北京铁路局,所以北京铁路局拥有对此块地补偿置换的终极权利,被申请人没有该土地使用权的实有权利,在申请人依铁路方面意愿划出80亩土地后,被申请人就土地补偿部分无权再主张权利。(四)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已无权入住写字楼,申请人已无义务再为被申请人安置写字楼,被申请人主张违约金的事实基础已不存在,故原审判决支持被申请人800万元违约金的请求,适用法律错误。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明其实际损失的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有权请求法院调低违约金。(五)原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的权利。现依法申请再审。铁建公司提交意见称: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予以驳回。本院认为:《拆迁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联邦公司履行了交付合格还建房屋的义务,铁建公司要求联邦公司按照双倍标准支付停产停业职工工资补助费,依据充分,应予支持。联邦公司主张“祥云国际”项目中北京铁路局使用的80亩土地与本次拆迁有关,系铁建公司选择土地使用权而放弃了“祥云国际”项目东一区2号写字楼第三层的面积,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联邦公司未依约向铁建公司交付写字楼,铁建公司主张返还置换该写字楼的补偿款,依据充分。由于联邦公司未为铁建公司办理相应的写字楼的产权入住手续,铁建公司主张800万元违约金,符合双方的约定。联邦公司称违约金过高,但未提交证明违约金过高的依据。一、二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规定,所作判决并无不当。综上,联邦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河北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建玲代理审判员  程占胜代理审判员  王士欣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晓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