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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4执7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阚兴全与成都蜀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阚华清、成都万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阚兴全,成都蜀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阚华清,成都万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4执710号申请执行人阚兴全,男,1971年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郫县。被申请人成都蜀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郫筒镇望丛中路581号。法定代表人:王燕。被申请人阚华清,男,1963年9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郫县。被申请人成都万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南片区。法定代表人:王依梦晞。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5)成郫民初字第3209号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阚兴全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成都蜀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阚华清、成都万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提取、划拨被执行人成都蜀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阚华清、成都万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或在其它单位的收入人民币65339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财产自查封、扣押之日起三日内被执行人成都蜀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阚华清、成都万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或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  王淼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崔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