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2民初6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吕长付、张月等与殷铁滚、张结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长付,张月,殷铁滚,张结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619号原告吕长付,男,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尹先锋,上蔡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张月,女,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吕长付之妻。被告殷铁滚,男,198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结石,男,1982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长付、张月与被告殷铁滚、张结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吕长付、张月于2016年6月3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长付、张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全民人民陪审员 赵东丽人民陪审员 尼 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耿继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