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124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刘春玲与河南建达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玲,河南建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2423号原告刘春玲,女,198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宋俊萍、李广平,河南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建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李新。委托代理人张建勤、刘海,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玲诉被告河南建达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受理后,原告郭喜玲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建达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春玲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玲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刘春玲负担。审判员 付娇娇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