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行终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徐振根与江山市坛石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振根,江山市坛石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8行终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振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亨文,系上诉人徐振根之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山市坛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坛石镇坛石村清明路68号。法定代表人周裕,镇长。徐振根诉江山市坛石镇人民政府规划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6日作出(2015)衢江行初字第45号行政判决,徐振根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庭审过程中,上诉人徐振根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振根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徐振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桂英审 判 员 骆春华代理审判员 颜朝童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 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