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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李建林与高红卫、高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林,高红卫,高梅,张唯,高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82民初155号原告李建林。委托代理人刘培,江苏奔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红卫。被告高梅。被告张唯。被告高浛。原告李建林与被告高红卫、高梅、张唯、高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建林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红卫、高梅、张唯、高浛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建林诉称,2015年10月5日,被告高红卫、高梅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被告张唯、高浛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确认,后原告发现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被告的行为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并以20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5年10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高红卫、高梅、张唯、高浛未应诉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5日,被告高红卫、高梅、张唯、高浛向原告李建林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条今借到李建林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用期叁个月。借款人:高红卫高梅2015年10月5日担保人:张唯高浛”,同日,原告李建林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被告高红卫银行账户转账185000元。后因原告与被告无法取得联系,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转账交易明细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高红卫、高梅向原告李建林借款185000的事实存在,有被告高红卫、高梅出具的借条一份及银行转账交易记录予以佐证,本院予以认定。对于剩余的15000元,借款的绝大多数通过银行转账,仅有少部分通过现金给付,原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况且原告李建林转账时卡内余额充足,仅留一小部分特意通过现金给付,与常理不符,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借款本金本院认定为185000元。被告高红卫、高梅未能及时偿还借款,责任在被告高红卫、高梅,双方在借条中既未约定了借期内利息,又未约定逾期还款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高红卫、高梅偿还借款本金及自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借期内利息,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张唯、高浛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为被告高红卫、高梅提供个人保证并在借条中担保人处签字,对于保证责任及保证期限双方未明确约定,故被告张唯、高浛的保证责任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本案中,原告在保证期限内要求被告张唯、高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虽然原告李建林向本院提交诉状时债务履行期限尚未届满,但是诉讼过程中履行期限已届满且被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及担保责任,为减少讼累,本院依据现有证据作出上述认定。被告高红卫、高梅、张唯、高浛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红卫、高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建林人民币185000元及利息(以185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1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被告张唯、高浛对上述偿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李建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高红卫、高梅、张唯、高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82)。审 判 长  陈 璇代理审判员  沈飞宇人民陪审员  张延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陈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