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法执字第16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曹连平与谷青茹、白富军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连平,谷青茹,白富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法执字第1645号申请人曹连平,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7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乌审旗无定河镇。被执行人谷青茹,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8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白富军,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7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乌审旗嘎鲁图镇。申请人曹连平与被执行人谷青茹、白富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乌民初字第8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曹连平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谷青茹的工资中每月扣留4000元偿还曹连平借款,至还清为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4)乌民初字第85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或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轲审判员 张文旭审判员哈斯达来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