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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执6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军,宿建西,孙美荣,夏邑县神工笔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03执609号申请执行人王艳军,男,汉族,居民,1968年2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宿建西,男,汉族,居民,1974年8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孙美荣,居民。被执行人夏邑县神工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孙美荣,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王艳军申请执行宿建西、孙美荣、夏邑县神工笔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宿建西、孙美荣、夏邑县神工笔业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王艳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403执60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调解(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冀 辉代理审判员  乔玉龙代理审判员  陆 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卢冠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