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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5民初45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迺观与杭州嘉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迺观,杭州嘉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建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4505号原告陈迺观。被告杭州嘉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江南镇三联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徐子权。被告应建红。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迺观诉被告杭州嘉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迺观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周 蓓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汪惠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