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82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姬学新与牛李生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姬学新,牛李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138号申请人姬学新,男,1973年8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牛李生,男,1980年9月22日生,汉族。姬学新申请执行牛李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姬学新依据生效的(2015)辉民小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9日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牛李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工资款1287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68元、执行费93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牛李生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辉民小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裴 峰代理审判员 赵保华代理审判员 杜广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中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