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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81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岳佳麒与被执行人郭江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佳麒,郭江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81执131号申请执行人岳佳麒、男、198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佳木斯向阳区维新社区北市场2号楼8单元503室。委托代理人吕新华、男、佳木斯市向阳区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上诉、代收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郭江乙、男、汉族、农民、1978年3月5日出生、住同江市三村镇庆安村五组1屯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岳佳麒与被执行人郭江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随时再申请法院继续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同江市人民法院(2015)同商初字第9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红军审判员  顾建丽审判员  谢兴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晓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