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民终字3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民终字3496号上诉人(原审被、原告):徐福梅,职工,住河北省黄骅市。委托代理人:程军林、高晓飞,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被告):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黄骅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姚长生,董事长。上诉人徐福梅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1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徐福梅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福梅撤回上诉属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福梅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徐福梅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宝光代理审判员 程玉玉代理审判员 槐倩颖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丁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