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1121民初4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支行与全树林、李英俊、王军成、付双喜金融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支行,全树林,李英俊,王军成,付双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121民初47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支行。代表人刁庆武,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谷春增,男,汉族。被告全树林,男,汉族。被告李英俊,男,汉族。被告王军成,男,汉族。被告付双喜,男,汉族。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支行与被告全树林、李英俊、王军成、付双喜金融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谷春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全树林、李英俊、王军成、付双喜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6月6日,四被告同时向原告申请贷款,每人贷款200,000.00元,原告同意后,与四被告共同签订了贷款合同。贷款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2014年6月17日至2015年6月17日,即12个月,贷款期限内的利息按年利率7.8%计算,逾期利息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罚息,四被告互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向四被告各发放了贷款200,000.00元。但还款期满后,被告全树林没有偿还贷款,至2015年8月24日,全树林尚欠贷款本金200,000.00元及利息19,709.64元,所以要求全树林立即偿还贷款本金200,000.00元及2015年8月24日前的利息19,709.64元,并要求从2015年8月25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对所欠本金按照年利率11.7%付息,要求被告李英俊、王军成、付双喜负连带责任。四被告未到庭,无答辩意见。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代表人身份证明各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2、2014年6月6日原告与四被告共同签订的贷款合同,证实四被告向原告各贷款200,000.00元,贷款期限为2014年6月17日至2015年6月17日,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0%执行,逾期利率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罚息,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3、原告与全树林、农场三方签订的协议及全树林出具的授权书各一份,证实全树林同意将贷款汇入农场账户;4、2014年6月17日借据(正本)首联一份,证明原告已将200,000.00元贷款汇入全树林指定的农场帐户,借据上载明月利率为6.5‰,即年利率7.8%;5、2016年4月16日农场出具的证明、借据第四联各一份,证明原告已经于2014年6月17日将全树林的200,000.00元贷款汇入农场帐户;6、利息清单一份,证实截止2015年8月24日,全树林尚欠贷款本金200,000.00元、利息19,709.64元。四被告未到庭,对上述证据无质证意见。本院认证: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享有质证的权利。四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进行质证,属于放弃了质证权利,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6日,四被告同时向原告申请贷款,每人贷款200,000.00元,原告同意后,与四被告共同签订了贷款合同。贷款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2014年6月17日至2015年6月17日,即12个月,贷款期限内的利息按年利率7.8%计算,逾期利息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罚息,四被告互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贷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向四被告各发放了贷款200,000.00元。但还款期满后,被告全树林没有偿还贷款,至2015年8月24日,尚欠贷款本金200,000.00元及利息19,709.64元。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证实,原告已经按照双方的约定向四被告各发放贷款200,000.00元,且证实还款期限已经届满,四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对原告主张的全树林尚欠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数额没有提出反对意见,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全树林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支行贷款本金200,000.00元及2015年8月24日前的利息19,709.64元,并从2015年8月25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对所欠贷款本金按年利率11.7%付息;二、被告李英俊、王军成、付双喜对被告全树林的还款义务负连带责任;三、被告李英俊、王军成、付双喜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全树林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96.00元,由被告全树林、李英俊、王军成、付双喜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审 判 长  刘明顺审 判 员  杨艳红人民陪审员  杨先凤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崔雯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