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81执2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鲍文鸿与张银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文鸿,张银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2412号申请执行人:鲍文鸿。被执行人:张银康。申请执行人鲍文鸿与被执行人张银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泗商初字第12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400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房地产、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281执241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来源:百度搜索“”